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苏教贷[2004]6号)、《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苏教贷[2007]5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类别
1、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2、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就读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
(二)申请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必须是贷款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诚实守信,在当地信用社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1、贷款额度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贷款期限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
3、贷款利率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4、贷款贴息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省财政100%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四、申请助学贷款材料
(一)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须准备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盖有镇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章;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经办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
4、两位见证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其中一位见证人必须是辅导员或辅导员;
5、在校生提供上学年成绩单,新生提供高考成绩单,系部盖章证明。
(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准备以下材料:
1、学生证、身份证;
2、学校出具的《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证明》;
五、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院系审定签字,交学工处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2、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经办银行规定须提交的资料。
3、学生处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学生情况表现做出初步分析鉴定,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递交银行。
4、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讨借款、还款计划。
(1)银行指导学生填写借还款合同;
(2)银行审批合格后通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由负责贷款老师通知学生本人。
5、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信用社直接提出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申请人与家长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基层信用社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六、申请助学贷款担保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见证人,见证人为借款人的辅导员和同学各1名。
见证人责任: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要以书面形式告之学生处有关借款人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并与其保持联系。借款人借款期间发生转学、退学、休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工作处。
七、贷款本金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学生工作处及各系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3、学生毕业离校前,学工处和各系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八、违约学生的公布
1、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
2、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